能做到法官...是要從小努力讀書,長大也在努力讀書考試,終於當上法官,所以可能他們的社會經驗與知識不足,有點像不食人間煙火似的,且缺乏同理心,當大家在抗議時,還可出來義正詞嚴的舉例法條證明自己沒誤判,但有那麼多條,為何只看最輕的那條來解釋,不過最重的也才7年10個月,所以輕跟重好像也沒差多少,這是法的問題,就看以後的立法諸公如何修法.只是.....要這些小小孩如何在發生事情時,說出那可證明違反意願的字眼,6歲的小孩若能說出來那就是天才兒童了更何況是小小的3歲小孩,真的是,已哭喊不要....法官們卻認為不能代表可證明違反意願,那....到底要說出何字呢?
我們一般大人在發生這種事時,也都會驚慌到不知如何,哪還會想到一定要說出法官想要的關鍵字,何況那些小小孩,哎.....所以囉~~~怪不得以前教我的老師在第一堂課就開宗明義的說...."法律是保護懂法律的人".
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........丫這條真的是......小孩哪知什麼丫???他如何表達不滿,用了這條就不代表被性侵吔,而是認可同意吔,小孩哪懂什麼丫,就是不懂哪有所謂的同不同意,認不認可的問題丫,重點是.....這條..................哎....我們的天才法官怎會用這條通俗兩小無猜條款丫,且我記得這條最輕是3年多丫最重也有到十年丫,他有3-10年的範圍吔.真的是只會讀書考試的天才.
又發生幼童遭性侵,而法官認為「無法證明違反意願」的案例。55歲男子吳進義性侵年僅3歲的女童,女童哭著大喊:「不要!」在一、二審時,法官都認定違反女童意願而重判,但最高法院法官施俊堯、李英勇竟指無法證明違反意願,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。
今年2月6日,一名6歲女童在圖書館遭性侵,涉案林男被檢方以強制性交罪交處重刑7年10個月,但高雄地院合議庭法官莊珮君、王俊彥和楊國煜認為女童沒有強烈反抗,將林男輕判3年2個月,引發社會譁然,甚至在臉書(Facebook)發起活動,要求法官停職接受調查。
而今天曝光的案例其實發生時間更早。2006年3月,高雄男子吳進義到友人家打麻將,一名牌友也帶著親戚的3歲女童前往,吳男讓座給這名牌友下場,便假裝好心幫忙帶小孩,結果將女童帶回自己家中,強行脫下內褲,用手指、吸管和眼鏡架插入女童下體,女童哭著大喊:「不要!」卻無法阻止吳男獸行。
當天晚上,女童母親為女童洗澡時,發現女兒下體紅腫,女童告知是「阿義阿公」弄的,家屬氣得報警。女童向警方證稱,看到「阿義阿公」的「毛毛和鳥鳥」,並見到「阿公鳥鳥射出像鼻涕的東西」。
吳男矢口否認性侵,但接受測謊卻未通過。一、二審時,高雄地院、高分院都認為吳男違反女童意願,以加重強制性交罪判刑,重判吳男7年2個月。但到了三審時,最高法院刑八庭法官施俊堯、李英勇認為,女童的證詞「無法證明被告違反其意願性侵」,將此案撤銷發回更審,重新調查吳男是否適用刑責較輕的「與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」。
兒福聯盟執行長王育敏接受平面媒體採訪時痛批,女童都已哭喊「不要」,還不算違反意願?「難到法官期待3歲女童說出『我不要被性侵』嗎?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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