以下所使用受暴者、受暴婦女、受暴兒童等用語,並非要標籤這些受到家庭暴力的人,而是為了說明施暴與受暴的的相對位置之便,這些名詞只是他們生命中曾有的經驗,不代表他們成了受暴化的人生。
迷思 |
事實 |
不打不成器,怎麼打都是為孩子好。 |
錯!父母親以教養子女為名,對子女形成虐待,不能用「不打不成器」來加以搪塞。 |
父母通常會適時控制自己,而不會造成孩子的傷害。 |
錯!父母為了發洩個人情緒壓力而施虐子女,這往往是非理性的行為,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。舉例:邱小妹家暴事件 |
受虐兒童青少年必然有錯在先,才會被虐。 |
錯!形成虐待的真正原因,其實是父母親不知道如何處理本身所面臨的情緒壓力,而把壓力轉嫁發洩在子女身上的行為。這種發洩行為是往往非理性的,有時甚至不能或不願克制自己;發洩行為與子女的行為有時沒有必然的關連。 |
只要兒童沒有直接被施暴,繼續生活在目睹暴力的家庭中(只有看著其他的家人被打而已),總是比離開這個家庭好。 |
錯!一個充滿暴力的環境並不是一個「健康」的環境,即使子女只有目睹家庭暴力的衝突場面,而沒有直接被施暴,對其心理與行為仍會造成很大影響,因此對子女而言最重要的,是營造一個健康的環境,而不在於給他們一個家庭成員俱在,卻不健康的完整家庭。 |
資料來源: | |
施暴者必然是失敗者,少有成就,而且缺乏愛心、長相凶暴的人。 | 錯!許多施暴者並非如我們所想的,是愛喝酒、缺乏愛心、長相凶暴、少有成就的人;高社經地位的加害者比比皆是,有某些施暴者是醫生、律師、政治家等專業人士,而且長相斯文體面,甚至有時施暴者是相當善體人意,頗有情趣的。他們不是對所有的人都暴力相向,他們往往只在家裡施暴,但在其他的社交場合,卻可能非常溫文有禮,言行舉止都很有分寸。舉例:王靜瀅家暴事件(陳威陶先生)。由於他們懂得掩飾暴力的方法,比如打在衣服可遮掩的地方、技巧性的施暴以躲過驗傷檢查,或只找自行開業的醫師商量施暴情形以避開旁人目光,使得高社經地位者不容易被指控,以至於多數人誤以為加害者主要出現在低下階層 |
施暴者都有賭博、酗酒或吸毒的習慣。 |
錯!幾近一半的施暴者並沒有酗酒或用藥的習慣,酒醉施暴的比例遠低於意見不合、金錢問題和工作不順利這三個理由。酒癮、藥物和賭博上癮,只是擴大施虐的可能或加重施暴的程度,而不是施虐的原因。 |
施暴者對所有的人,都是暴力相向的。 |
錯!許多施暴者只在家中施暴,在其他的社交場合卻可能是非常溫文有禮,言行都有分寸的人。 |
施暴者都是有精神病,而且對自己的暴力常是樂在其中的。 |
錯!研究顯示大多數施暴者之身心狀況與常人無異,而在暴行後,施暴者甚至常後悔自己的衝動行為,但是若不經過治療,施暴者是很難終止其暴力行為的。 |
施暴者沒有能力改變或控制自己的暴力行為。 |
錯!只要施暴者願意承認暴力是不對的行為,又願意自我負責,並接受心理諮商或治療,學習新的行為來替代暴力行為,施暴者的改變是相當可能而且有效的。 |
資料來源:
林美薰、丁雁琪、劉美淑、江季璇(2004)。家庭暴力防治工作人員服務手冊。台北:內政部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委員會。